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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19作者:来源:点击: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进一步完善学分登记管理制度,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1〕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1〕61号)、《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郴教发〔2012〕5号)和《关于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的补充通知》(郴教通〔2012〕17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1.凡取得教师资格并在我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中学的教师,均属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2.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还包括校外教育机构,即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教研、电教、仪器装备、教育考试、少年宫(活动中心)、素质教育基地等单位(部门)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3.职业学校的基础文化课教师也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二、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4.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未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三、学分登记总体要求
5.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以自然年为单位,从当年的
本周期为
6.教师个人每年培训所获学分不少于30学分,五年培训学分累计不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另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分(3年内完成,前2年每年不少于60学分)。
7.五年周期内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教师准予结业。
四、学分登记管理方式
8.省教育厅通过“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www.hnteacher.net),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进行统一登记与管理。
9.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与信息汇总和系统平台维护等具体工作。
10.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的管理并组织实施。县教育局委托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县教师进修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在每年的
11.学校(单位)对教师培训学分情况实行一培训一核实、半年一统计、一年一通报的制度,具体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的布置、督促和落实工作。
12.学分登记使用统一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县教育局颁发,教师个人保存。
13.各学校登记学分操作人员可以根据县培训机构提供的导入表格(见附件二、附件三)将登记管理对象相关信息批量导入、上传,也可以逐个上传信息。
五、学分登记证书号码编排
14.证书号码由“湘”字和13位数字组成,编码规则见《学分登记证书号码编排规则》(附件一)。
15.教师学段、学科的确定以教师主要任教的学段、学科为依据;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学段、学科的确定以教师资格证所登记的内容为依据。
六、学分计算办法
1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凭培训结业证注明的培训学时(未发培训结业证的凭培训通知规定的有效培训时间并核实培训笔记或听课本,由送培学校实行一培训一核查,并核发培训学时证明)每1学时计1个学分。
17.参加与所任教学科或本岗位工作对口或相近的学历提升培训,按所学专业的课程计划中所规定的学科学分,每1学科学分计5个培训学分。
18.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研训(含全校(学科)集中业务培训、教研活动、教学比武、听课等),由学校分月统计,按1学时计1学分的标准,每学期对参训教师颁发一次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五年一周期内校本研训学时不超过120学分。
19.应聘担任外单位(学校)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由主办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分层次计算学分:本县外校1学时计2学分、外县学校或县级培训1学时计3学分、外县县级培训或市级培训1学时计4学分、外市州单位(学校)或省级培训1学时计5学分。年度内,承担不同层次同一内容的教学、辅导工作,只计算最高学分。
20.由组织(学校)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薄弱(农村)学校全职支教(农村学校借调到城区学校、薄弱学校借调到优质学校不在此范围)的教师,其校本研训的培训主讲、教学观摩(比武),1学时计2学分。
21.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请假每满一学期,可免修30学分。
七、学分登记程序
22.年度学分登记程序
⑴个人学分材料上交。教师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的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承担培训任务学时证明等(以下统称为学分证明材料)上交所在学校(单位)。
⑵学校(单位)审查。学校(单位)对教师的学分证明材料逐一审查核实,造具年度教师学分登记名册,连同学分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并加盖学校或单位公章)于12月31日前,送县教师进修学校。
⑶学分登记机构登记。县教师进修学校在全面审核学校(单位)提交的教师学分登记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逐一将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在其《登记证书》上,并将学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入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文本档案》中,同时录入“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
⑷县教育局审核。县教育局于每年2月20日前对各校(单位)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予以确认。
⑸上报备案。县教育局通过“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将所属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备案。
23.周期培训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程序
⑴学校(单位)呈报。五年一周期期满,学校(单位)核实周期教师学分,并将教师学分信息名册与《登记证书》呈报县教育局和县教师进修学校。
⑵县教育局审查。县教育局和县教师进修学校逐一审核教师的周期学分,提出可否“结业”的意见后报市教育局。
⑶市教育局确认。市教育局对教师周期学分逐一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者在“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确认,并上传至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⑷省复核备案。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对市教育局上传的信息进行复核备案,复核合格者,由市教育局在其《登记证书》上签署“准予结业”结论,并加盖“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专用章”,同时将有关信息在郴州教育信息网公布。
八、学分的应用
24.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与学科带头人选培、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一个年度内培训学分少于72学分者,原则上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25.将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当年有20%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72学分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能评为县级及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校长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其绩效工资扣减相应的比例。
九、保障措施
26.成立全县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县教育局分管领导和县教师进修学校校长任副组长,县教育局政工股、基教股和县教师进修学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为成员。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学分登记管理员,学分登记管理员须由中层干部担任,具体负责本校(单位)教师培训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
27.保障经费。学分登记管理工作经费按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向教师收取包括《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登记证书》初次领取的工本费在内的任何费用。各校(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本校(单位)开展教师培训和学分登记管理工作提供方便,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8.各校(单位)开展教师培训和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的情况,县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同时,将该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和督学责任区督查的重要内容,并实行奖罚,对重视不够、措施不硬、推动不力、效果不佳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其他
29.本实施办法由县教育局政工股负责解释。
附件:
一、学分登记证书号码编排规则
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系统教师个人基本信息导入表
三、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系统教师 年度培训学分导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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